招投標中,已發(fā)出的招標文件還能修改和補充嗎?
招標文件是招標工程建設的大綱,是建設單位實施工程建設的工作依據,是向投標單位提供參加投標所需要的一切情況。因此,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和深度,關系著整個招標工作的成敗。招標文件內容,應根據招標方式和范圍的不同而異。工程項目全過程總招標,同勘察設計、設備材料供應和施工分別招標,其特點性質都是截然不同的,應從實際需要出發(fā),分別提出不同內容要求。
招標文件內容大致可以分成三部分:
一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、投標人須知、評標辦法、投標文件格式等。主要闡述招標項目需求概況和招標投標活動規(guī)則,對參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方均有約束力,但一般不構成合同文件;
二是工程量清單、設計圖紙、技術標準和要求、合同條款等。全面描述招標項目需求,既是招標活動的主要依據,也是合同文件構成的重要內容,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約束力;
三是參考資料。供投標人了解分析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參考信息,如項目地址、水文、地質、氣象、交通等參考資料。
那么已經發(fā)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進行修改和補充嗎?
在法定的時間里,招標人有權對已經發(fā)出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。招標人為了實現(xiàn)采購目標,擁有修改和澄清招標文件的權利是必要的。澄清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遺漏、詞義表述不清或對比較復雜的事項進行說明,回答投標人提出各種問題。修改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出現(xiàn)的錯誤進行修訂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第二十三條:招標人對已發(fā)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,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,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。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。
同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第二十九條: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,可以補充、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,并書面通知招標人。補充、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。
對招標文件,投標人可以要求業(yè)主給予澄清。澄清的請求必須是書面的,且必須在投標截止期前28天(或者業(yè)主規(guī)定的其他時間)提交需澄清的問題,以便留給投標人足夠的時間考慮業(yè)主的答復。
無論是招標人根據需要主動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,還是根據投標人的要求對招標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,招標人都將以書面形式予以澄清或修改,同時將書面澄清文件或修改文件向所有投標人發(fā)送。投標人在收到該文件后,在規(guī)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給予確認。該答復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,具有約束作用。
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的時間限制:
若是距離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,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》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(guī)定了,招標單位可視采購具體情況,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,但至少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,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,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(fā)布媒體上發(fā)布變更公告。
若是對已經發(fā)出的招標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,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:
如果是對開標地點、開標時間,或者是減少投標證明材料、調整采購數量這樣的小幅調整,應繼續(xù)延用原招標文件里的投標截止時間進行開評標,后續(xù)可在采購合同簽訂時補充簽訂變更內容,但不得改變原招標文件內容中的實質性條款。
如果是必須做出的修改,像是強制技術參數、安全指標這樣的,招標方可提供詳細的書面說明,報財務部門,獲批后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(fā)布媒體上發(fā)布變更公告,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。
如果給投標人造成損失,還應給予必要的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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